依据省厅《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办理流程》(湘国土资办发〔2016〕84号)以及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的通知》(株国土资办发〔2013〕6号)文件精神,为统筹规范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整合我局地理信息资源,统一对外提供地理信息成果,特制定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办理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所称的地理信息成果不仅包含平面控制、高程控制、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地形图、高程模型、正射影像、城市三维模型等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数据生产的公共专题信息数据,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以及基本农田数据等。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单位经办人向行政审批科总台提交上述申报资料,总台受理后,资料扫描1个工作日。
(二)基础测绘科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查申报资料,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涉及非株洲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申请的,审查测绘资质的合法有效性。申请成果属省级地理信息成果的,开具地理信息成果使用证明函,告知申请单位赴省厅基础测绘处办理相关手续,1个工作日。
(三)申请成果涉及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或基本农田数据等其他业务部门工作生产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测绘将该申请送至其他相关处室进行会审,征求意见,2个工作日。
(四)申请成果实地面积小于或等于6平方公里的,或属于测量控制成果的,由测绘局局长审批,1个工作日。
(五)申请成果实地面积大于6平方公里、小于等于20平方公里的,经测绘局局长审查后,由主管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六)申请成果实地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经测绘局局长、主管领导依次审查后,由局长审批,1个工作日。
(七)基础测绘科负责按照领导审批意见,出具地理信息成果提供通知书,信息中心凭通知书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成果纸质版成果或电子版数据。
三、申请地理信息成果需提交资料
(一)涉及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项目立项文件;
(二)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为测绘资质单位或申请控制成果时需提交);
(五)申请单位的经办人介绍信;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表;
(八)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密责任书和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实地面积大于6平方公里时需提交)。
附件: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电子政务流程图